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收入分录
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应该履行审批手续,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应该按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房屋出租时只做备查账登记,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按规定上交财政专户时,做相反分录: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
贷:银行存款
单位使用资金使直接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收到财政专户返还时;
借:银行存款
贷:事业收入
事业单位收取的房租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后,不用缴税.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单位房租漏税现象及原因分析受传统观念影响,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一般对财政预算管理、行政事业会计核算较为熟悉,对单位房产出租纳税主体、涉税账务处理却知之甚少,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往往在不经意间产生了偷漏税款的事实.由于很少有部门对此予以深究,导致这种有意或无意漏交税收现象愈演愈烈.究其原因主要有三:
一是观念上有误区.很多单位认为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预算拨款,单位房租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无论缴不缴税,最终都会一分不少的上缴财政,没有必要大费周折去缴税.
二是政策上不明确.尽管单位使用占有房屋,但房屋产权归国家所有,房租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现实中到底是使用单位去组织缴税,还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缴税,亦或是财政部门去缴税,尚没有统一的定论.
三是利益上有纠葛.尽管房租非税收入纳入了综合预算,但现实中财政部门往往又以各种预算支出名目,全额返还给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若缴税,税金部分则会被预算统筹使用,造成单位实实在在的损失.加之,申报缴税程序、手续、资金支付及往返等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往往会选择无视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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