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筹建企业税务处理主要是关注以下几点:
1. 税法上两个选择新设企业发生的开办费支出,
(1)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2)也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少于3年的期限内进行摊销。
无论企业选择哪种所得税税前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2.所得税扣除纳税调整
对于企业在选择《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筹建期间的开办费产生的税会差异,必然会在财务报表上体现损益;
那我们在企业申报时就不能按照财务报表直接申报,而要将财务报表上体现为“管理费用”等开办费进行调整:“账载金额”按财务报表数填列,“税收金额”全部调整为0。
A公司适用《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1月份开始筹建,到了2019年12月还处于筹建期,A公司在2019年发生的办公费、招待费、工资等合计100万元。
依据税法的规定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计计入为当期的亏损。”(国税函〔2010〕79号)
所以,再做19年的汇算清缴时,这100万元的开办费,做纳税调增;
在调整后的应纳所得额为0,所以在调整后的刚好对上了所说的筹办期间不计入亏损的这一规定。
如果A公司在2020年筹建期结束了,那么我在做2020年汇算清缴时,把原来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之前调增金额100万元,我们再同样的表中进行调减100万元,接着再年度申报表a表中,减:纳税调整减少额 100 万元。这样我们就实现了当年的一次性扣除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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