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弥补亏损表的填写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2.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再依次从第6行往第1行倒推填报以前年度。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第6行填写: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第20行“所得减免”>0;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第3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照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转出的可弥补亏损额。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
当第2列<零时金额=第2+3列,否则=第3列。“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填以前年度盈利已弥补金额,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第1~5行:填本年度盈利时,用第6行第2列本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依次弥补前5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第6行:金额=第10列第1~5行合计数,填入本年度表a100000第22行。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第2~6行:填本年度前4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的亏损额。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第7行:填第11列第2~6行合计数。
汇算清缴弥补亏损的举措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根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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