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租赁费用的增值税账务处理只要明确以下两点后,就可很简单地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首先,根据2016年财税36号文的第45条规定可知,纳税人(出租人)在预收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情况下,在收到预收款当天即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此种情况下,纳税人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核算,并不会涉及上文介绍方法中所述的“待转销项税额”及“预交增值税”等二级科目。
其次,企业预收的租赁费用由企业的收入和增值税构成,需要进行拆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可知,企业经营租赁取得的收入需要在租赁期内平均确认,而不是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以上两点归纳后,可发现问题又集中于一个难点,即经营租赁预收的租赁款项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与企业收入确认时间并不相同。对此,本文建议可通过“预收账款”分步结转或通过“递延收益”过渡结转即可。相应账务处理如下:
1.“预收账款”分步结转
(1)收到承租方预付款即确认为“预收账款”和“应交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2)次年1-12月确认出租方的租赁收入,冲销“预收账款”。
借:预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
2.“递延收益”过渡结转
(1)收到承租方预付款即确认为“预收账款”和“应交增值税”,并立刻转让“递延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借:预收账款
贷:递延收益-租赁
(2)1-12月确认出租方的租赁收入,冲销“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租赁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
综上所述,预收账款的处理方式,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该方法在收到预收租赁费时直接确认出租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即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直接将预收款分为未实现的租赁收入和增值税两部分;然后将未实现的租赁收入在2017年每月分期确认为当期的租赁收入。该方法解决增值税处理问题,也准确解决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与收入确认时间不一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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