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
(一)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二)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例】张三是中国籍自然人,2021年任职于集团A公司旗下的B子公司,每月从B公司领取2万的工资薪金;同时又替集团旗下的C公司提供服务,每月领取C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1万元,问发放工资时应如何计算张三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汇算时,张三又该如何申报?是否需要补申报张三的个税?
一、张三取得B公司、C公司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汇算前,预缴的个税金额按以下方式:
文件一: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文件二: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文件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综上可知,
1、张三取得B公司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汇算前,B公司全年在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预缴张三的个税金额为19080元=(20000*12-5000*12)*20%-16920
2、张三取得C公司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汇算前,C公司全年在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预缴张三的个税金额为3480元=(10000*12-5000*12)*10%-2520
备注:此处暂不考虑张三的个人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
二、年终个人所得税汇算时,张三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选择在A公司或者B公司的其中一家公司申报个人所得税,并补缴差额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文件一: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文件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文:
一、年度汇算的内容
2021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称纳税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年度汇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综上可知,张三需要办理2021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汇算后,张三应缴个人所得税43080元=(20000*12+10000*12-5000*12)*20%-16920,已预缴个税19080+3480=22560元,应补缴税款43080-22560=20520元。
一、《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即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七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简单点说就是两笔钱加在一起任选一处报税,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地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相关问题规定。
因此,对在两处及以上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并固定在任职或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汇算缴清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可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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