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方针办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60号)规则,自2011年12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施行先评价撤退税的办理办法,由先评价撤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价。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既享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撤退方针又享用免抵退税方针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69号,以下简称69号布告)清晰了以下相关内容:
1.交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撤退项目,又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
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撤退项目不参加出口项目免抵退税核算。交税人应别离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撤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别离请求享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撤退和免抵退税方针。
2.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许先征撤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区分的,依照下列公式核算:
无法区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许先征撤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区分的悉数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许先征撤退项目销售额÷当月悉数销售额、营业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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