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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其他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的会计分录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3-06-25 09:59:13
1.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

借:应收票据

贷:应收账款

2、背书转让

(1)如果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用以购买材料时

借:原材料等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票据

(2)背书转让给了另一公司用于还款

借:应付账款

贷:应收票据

扩展资料:

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码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未计提利息,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应收票据的到期日应按不同的约定方式来确定。如约定按日计算,则应以足日为准,在其计算时按算尾不算头的方式确定。例如4月20日开出的60天商业汇票的到期日为6月19日。

如约定按月计算,则足月为标准,在计算时按到期月份的对日确定,若到期月份无此对日,应按到期月份的最后日确定。例如8月31日开出的6个月商业汇票,到期日应为下年2月28日(若有29日为29日);若此汇票为8个月时,到期日应为下年的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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