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对外销售
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涉及三种计算方法:
1.从价定率计算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消费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例1】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3月15日向某大型商场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3月20日向某单位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4.638万,计算该化妆品生产企业上述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1)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30%.
(2)化妆品的应税销售筑=50+4.68÷(1+17%)=54(万元)
(3)应缴纳的消费税额=54×30%=16.2(万元)
2.从量定额计算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额。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例2】某啤酒厂2016年4月销售甲类啐酒1 00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95万元,增值税税款50.15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3.4万元。计算4月该啤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
(1)销售甲类啤酒,适用定额税率每吨250元。
(2)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1 000×250=250 000(元)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所谓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这种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形式,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是很常见的,但也是在是否纳税或如何纳税上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例如,有的企业把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以福利或奖励等形式发给本厂职工,以为不是对外销售,不必计入销售额,无须纳税,这样就出现了漏缴税款的现象。因此,很有必要认真理解税法对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有关规定。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所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例如,卷烟厂生产出烟丝,再用生产出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虽然烟丝是应税消费品,但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用缴纳消费税,只对生产销售的卷烟征收消费税。如果生产的烟丝直接用于销售,则烟丝需要缴纳消费税。税法规定对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体现了不重复课税原则。
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所谓“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是指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消费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所列15类产品以外的产品。
如原油加工厂用生产出的应税消费品汽油调和制成溶剂汽油,该溶剂汽油就属于非应税消费品,加工厂应就该自产自用行为缴纳消费税,但是不用缴纳增值税。所谓“用于在建工程”,是指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单位的各项建设工程。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是: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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