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增值税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3年106号文附件2)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申报抵扣时,纳税人在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的"进项发票"--"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中录入相关信息.抵扣税额将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队列资料》(表二)第7栏次反映.
在税务软件里点击增值税,在填写增值税明细业务的位置有代扣代缴项目,把代扣代缴金额在销售收入中扣除,填入代扣代缴栏目.
代扣代缴境外增值税规定1.代扣代缴境外增值税不需要交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件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主要指三个方面的行为:一是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是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是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但下列三种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需要扣缴增值税
一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进项税额抵扣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一般计税方法的,其按规定扣缴的增值税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抵扣其销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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