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接受来自其他企业无偿赠予的50万现金,请问我司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能否分期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以上规定可得,我司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是以货币形式体现的,必须一次性确认收入,不能分期确认收入。
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分录
1、接受货币资金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2、接受非货币资金,以公允价值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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