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会计分录
(一)受托代销商品
受托代销商品是指接受他方委托代其销售的商品,受托方并没有取得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因此,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而不是受托方的存货处理,不能确认为受托方的资产。
企业收到受托代销商品的时候,应该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将受托代销商品纳入账内核算。
(二)受托代销商品款
受托代销商品款是企业接受代销商品的价款。该部分价款在销售前属于委托代销单位的资产,随着企业对代销商品的出售,其价值逐渐转移到委托代销单位,因此该部分价款属于负债的性质。
受托代销商品款是相当特殊的负债项目,因为实质上它所明确对应的资产项目“受托代销商品”的所有权并不归企业所有,受托代销商品款不单独作为一个负债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而是作为存货中的受托代销商品项目的抵减处理。
1.为什么不是企业的资产与负债,还要做会计核算?
将受托代销商品纳入账内核算的目的,主要为了方便企业加强对存货的实物管理,保证受托代销商品的安全。
2.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填列:
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与“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余额均填入“存货”项目并且借贷金额相互冲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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