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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年度汇算清缴错误怎么办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3-06-28 09:13:36

以前年度汇算清缴错误

企业所得税申报错误,有两种情况:1.应税收入申报错误;2.税前扣除申报错误。

或者说影响包括两种:1.原申报错误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需要补税);2.原申报错误导致多交税(可以申请退税)。

一、税前扣除申报错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追补扣除支出有4个前提条件:一、必须是企业自行发现,即由企业自行向税务机关提出追补扣除的申请;二、必须是实际发生,即需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但需注意的是,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法定资产损失应从申报年度起扣除,不得追补确认;三、必须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即必须符合税前扣除的范围、标准和条件等要求;四、必须由企业向税务机关就追补扣除事项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

当然,也可能存在企业把不该税前扣除的,错误申报扣除了。企业如果发现后,也应及时申请进行更改申报,避免税务局检查发现后更严重的处罚。比如,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原本以为某一笔纳税年度支付的费用,可以在汇算清缴结算前(5月31日)能取得发票,结果最终没有取得。企业这时就应及时去申请更正申报。

二、收入申报错误

由于会计准则的变化,对于收入确认有时很难,企业也可能导致对于应收收入的申报错误;以及需要“视同销售”的漏申报等,导致应收收入申报错误。

无论是应收收入多申报了还是少申报了,企业发现后都应及时更正。

三、更正的时限及后果

根据征管法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偷逃企业所得税的,在汇算清缴后,实现其偷税目的。因此,每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行为,应当视为一个违法行为。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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