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指出: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条件相比,增值税所定义的“销售货物”只考虑了法律形式,并未要求考虑主要风险和报酬等问题。例如,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如果款项回收可能性不大,则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依增值税规定要确认销售;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会计通常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但依增值税规定一般要在发出商品时确认销售。此时,涉税会计处理一般为:借记“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等,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甲公司为推销一种新产品,承诺凡购买新产品的客户均有两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如果对产品使用效果不满意,甲公司无条件给予退货。2008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000件新产品,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产品增值税率17%)。该种新产品已交付买方,货款已收讫。
根据例1的资料,甲公司虽然已将产品售出,并已收到货款,但是由于甲公司无法估计新产品退货的可能性,这表明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随实物的交付而发生转移。但按增值税规定,增值税销项税额为425000元。因此1月1日发出产品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292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5000
预收账款2500000
借:发出商品2000000
贷:库存商品2000000
二、销售额确认时点不一致时的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增值税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时点即确认销售的时点与会计确认收入时点不一致的地方主要有: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对于前者,涉税会计处理为:借记“预收账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后者。涉税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销售额计量不一致时的会计处理无沦是从所得税的规定,还是增值税的规定来看,目前税收计量属性主要采用历史成本和市场价值,尚未有依据现值计量的明确规定。所以,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仍然按合同约定日期的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计算销项税,而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认会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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