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资本化:⑴资产支出已经发生;⑵借款费用已经发生;⑶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构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因此,该企业购入土地平整后出售属于土地开发,企业为土地开发借入资金符合税法规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企业购入土地发生的借款利息符合上述资本化三个条件的,可资本化计入土地成本。
土地增值税的利息支出如何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X扣除比例(5%以下)+允许扣除的利息费用
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不得单独计算,而应并人房地产开发费用中一并计算扣除。
在这种情况下: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十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X扣除比例(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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