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城建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 国发〔1985〕19号 规定:“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后来流转税改革,流转税主要指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以城建税应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城建税=当月应缴流转税额*适用税。
案例:位于某县县城的乙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5%),2021年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后申报缴纳增值税90万元,享受直接减免消费税优惠后申报缴纳消费税30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90+30)×5%=6(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哪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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