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采矿权。
实施“债转股”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资源资本化的方式,将采矿权价款作为出资额注入“债转股”后新公司的,应将批准转增国家资本金的采矿权价款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账务处理时,企业应依据由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采矿权评估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相关文件,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煤矿”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科目。企业通过交纳采矿权价款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按照规定应当交纳的采矿权价款,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企业按照应交纳的采矿权价款,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煤矿”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价款——煤矿”科目。
2.缴纳价款。
企业按照与国土资源部门签署的合同或约定,在以后各期缴纳采矿权价款时,应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价款——煤矿"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分期摊销价款。
采矿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在取得当月起,按照其预计受益年限平均分期摊销,并计入各期损益。依据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矿业权评估规则,采矿权评估受益年限是根据评估动用可采储量和实际生产能力计算得出的。采矿权评估项目的服务年限一般不应大于30年。当服务年限超过30年时,可采用分段评估的办法。只以首期拟动用的储量为基数评估采矿权价款,即先按前30年计算评估动用可采储量;当服务年限低于30年时,按实际开采年限计算评估动用可采储量。因此,企业根据不同采矿权的实际评估受益年限,分别计算出各期应摊销的采矿权价款时,应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矿"科目。
4.期末计提减值准备。
依据会计稳健性原则,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以后,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末,检查各项采矿权预计给企业带来的未来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随着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市场化操作,矿产资源采矿权价格必将随着价格的波动而波动。例如,随着国家加大环保力度等宏观政策调控的影响;将会直接影响矿产企业产品的销量和价格;若矿地质条件随着井田的不断开采,发生了不可预见的变化,将会影响采矿权的价值;若市场出现供大于求的不利局面,将影嘲到矿产品的价格在短期内难以回并等等。在会计期末,这都有可能导致企业所持有的采矿权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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