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汇算清缴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核定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征收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应当是指的汇算清缴时间,即“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因此,《征收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意思应当是指:在汇算清缴时限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应当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其实,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规定说明,实行核定定额征收的纳税人要进行一种特殊的、简单的汇算清缴方式,也就是,只要把应补缴的税款在汇算清缴时限内申报缴纳即可。而不用像《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在实务中,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有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应当补缴税款情形的还是不少的,但极少有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而基本上是税务机关核定多少税额在预缴时就缴纳多少税额,不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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