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企业,根据对增值税的处理不同,可以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进行财务处理时,也是需要进行特殊的处理。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其中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税原理,就是用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其余额为应纳税额。这里的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进项税额都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准予或者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财税【2016】36号文件中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中有详细规定。
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直接影响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而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可能会有以下三种情况,在会计处理中应加以区分。
纳税人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认证且按规定可抵扣销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可以抵扣的相关规定,并且于当期认证抵扣的,其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或在途物资、库存商品等)
生产成本
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
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纳税人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认证且按规定可抵扣销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当期按规定认证抵扣的,购进价部分,计入相关存货、资产或期间费用,进项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通过“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一)认证前:
借:原材料(或在途物资、库存商品等)
生产成本
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
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二)认证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纳税人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企业从加强财务管理和发票管理的角度,不论是否能够抵扣,均应进行认证,认证后,对于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相应的存货、资产或当期费用中。
(一)认证前:
按上述一、二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二)认证后,确认不能抵扣时:
借:原材料(或在途物资、库存商品等)
生产成本
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
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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