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简称《准则》)规定,企 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 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 118号,简称《通知》)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 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 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企业所得税纳税对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是指按国家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使用本法,这两类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避免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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