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是结转成本还是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结转,但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并交纳各种税费。
应税销售类包括四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发生以上四种应税销售行为时,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发生上述行为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结转,但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并交纳各种税费。
会计销售类也包括四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企业发生上述四种会计销售行为时,会计上作销售处理,计算销售收入,并按税法规定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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