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规定: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
因此,减免的增值税除出口退税外,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第2条所说的不征税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在财税〔2009〕87号中作了明确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总结一下,增值税免税只有符合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条件的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些政策都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以后的,2008年以前的免的增值税适用原企业所得税政策,就不再赘述了。
企业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根据《转发财政部、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关所税处理问题通知》(京财税[1997]1467号)文件规定: (1)纳税按照务院统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发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计入应纳税所额 (2)按照《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税问题通知》(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经营部非货币性资产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股东其经营部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投资交易发其解按公允价值销售关非货币资产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或损失 (3)纳税产权转让程发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额依缴纳企业所税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家关规定全额交财政计入应纳税所额 (4)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计算应纳税所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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