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特许经营权是否要交印花税?
印花税征收范围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税目税率表》中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参照上述规定,印花税应税合同中不包括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中亦不包括特许经营权转移书据,因此,转让特许经营权不需要交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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