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企业
凡在2018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居民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特殊企业(1)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分支机构已预缴税款计算出的应补(退)税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分别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和退库。分支机构年度申报与预缴申报的申报方式一致。
(2)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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