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暂估入库冲回的会计分录
暂估入库: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无票(XX供应商 )
暂估回冲:
(1)红字冲回暂估入库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无票(XX供应商 )
(2)收到发票,做入库处理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暂估入账的纳税调整如果发票跨年未达而存货已经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按暂估价列支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个别地区性政策对此作出了规范,但口径不尽相同。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是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是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所以,对于暂估入账发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则,纳税人不存在利用不及时核算各项费用恶意调节利润,造成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原则上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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