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收入怎么开具发票
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针对捐赠票据的适用范围,办法明确,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捐赠票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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