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二季度销售额29万元,为客户开具发票时因无法确认本季度销售额是否会超过30万元,应客户要求,10万元开具了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9万元开具了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我还能享受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吗?我的个别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您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您开具了3%征收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10万元销售额,需要追回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新开具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能享受免税政策。如无法追回,则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您开具的1%征收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额,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免税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您的客户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您开具的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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