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如何处理?答: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购买方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政策依据:
全国推行“营改增”后,财税[2013]37号文件明确,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了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外,将统一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由于增值税特点,在其流转环节中适用抵扣。一旦流转结束,则不得抵扣。因此,如果购进货物时抵扣了进项税额,后期发生了不得抵扣的情况,就需要对之前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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