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税前扣除的情形
1.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
2.为全体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3.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
4.缴纳的财产保险费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六条
5.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
6.缴纳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7.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保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存款保险费率。保费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数额为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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