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计提减值准备的会计分录
(一)资产减值损失确认
1.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2.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3.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二)资产减值损失的账务处理
企业根据资产减值准则规定确定资产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所确认的资产减值金额做如下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应收账款减值准备
应收款项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
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应在原确认的减值损失范围内按恢复的金额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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