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360天。
2.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为180天。
《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稻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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