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4号
颁布时间:2023-04-28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2018年第31号修改)、《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辽政发〔1987〕97号公布,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47号、2015年第294号修改)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对自用的房产、土地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的;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且受灾当年发生亏损的;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终结期间,破产企业房产、土地停止使用的;
(四)市政府以文件、会议纪要形式准予困难减免税支持或照顾的。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困难减免税情形的,税务机关核准的困难减免税合计额不超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亏损额。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破产企业”是指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净资产为负的破产企业。
二、不予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困难减免税:
(一)从事国家最新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列“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的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的材料、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需提供的材料,纳税人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网站,在“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中心”栏目中下载。
四、困难减免税的办理
困难减免税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核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上一年度困难减免税申请。
对于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申请时间、办理年限不受上款限制。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doc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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