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项经费的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费附加)。
2、营业外支出(捐赠、罚金、罚息)。
3、业外招待费、广告费。
4、税金(增值税不允许税前扣除,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5、白条做帐部分,需要自行挑出来。
6、固定资产折旧(不符合税法部分,如加速折旧或者计提比例高出税法规定)。
7、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
8、收到的补贴款,有的不需要纳税的,做调减,要的需要纳税的做调增。
按照会计法规计算确定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法规计算确定的应税利润对同一个企业的同一个会计时期来说,其计算的结果往往不一致,在计算口径和确认时间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即计税差异,我们一般将这个差异称为纳税调整项目。
所得税汇算调整固定资产计价的原则1、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3、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的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
5、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7、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8、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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