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付双方的押金处理
其实正常来说,押金只是暂时留存在对方处,使对方不会受到利益侵害的一种保证。万般信任,都不如押金让人心里有底。因为对方的利益一旦受到侵害,便可以直接扣留押金作为赔偿。但是话说回来,没有发生纠纷后,押金是必须要退还的。所以正常来讲,押金属于付款方,所以收款方需要设置相应的“其他应付款”科目来进行处理。
举例说明
A公司向B公司租借一套设备,为保证设备完好,B公司收取A公司5万元作为押金,租借到期后归还。不考虑税务问题,试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这里按时间顺序,需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B公司收到押金,另一种情况是B公司押金返还。
B公司收到A公司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50 000
贷:其他应付款——A公司 50 000
B公司退还A公司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A公司 50 000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50 000
和收款方正好相反,因为押金是可以收回的,所以付款方应设置“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处理,根据上诉案例,会计分录如下。
A公司支付B公司押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押金 50 000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50 000
A公司收到返还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50 000
贷:其他应收款——押金 50 000
押金无法退回的账务处理承接上述案例,假如A公司使用不当损坏了设备,B公司对押金进行扣留,在不考虑税费的情况下,相关分录同样需要分为两种情况。
B公司账务
借:其他应付款——A公司 5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50 000
A公司账务
借:营业外支出 50 000
贷:其他应收款——押金 5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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