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张三有a 、b两家个人独资企业,两家企业均为查账征收,a企业全年利润9万元,b企业全年利润28万元。
合并汇算前需要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a企业个人所得税7500元(9万元*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元),b企业个人所得税45500元(28万元*税率20%-速算扣除数10500元),张三共计需要缴纳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53000元。
合并汇算后需要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a、b企业利润合计37万元,张三需要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70500元(37万元*税率30%-速算扣除数40500元)。
哪些企业需要进行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1.个体工商户;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3.合伙企业个人个人合伙人;4.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注:凡是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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