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补交所得税会计分录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汇算清缴后补缴的所得税的会计分录如下:
(1)汇缴后应补缴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缴纳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结转到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汇算清缴后补缴的所得税应用实例现在是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分录为:
1、计提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00元
2、缴纳补缴的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00元
贷:银行存款 500元
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0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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