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滞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二、追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三、偷税、抗税、骗税应加收滞纳金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2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四、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的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的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还有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也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也是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该要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相关的申请,税务机关也应当要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一定的批准或者是不予批准的决定;如果说不予批准的,那么可以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相关的滞纳金。
六、虚开增值税专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明确,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于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办法》的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而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八、企业清算所得税逾期应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九、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加收滞纳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规定,对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十、代理人经信息交换认定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补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明确,在判定缔约对方居民的收益所有人身份时,其代理人应向税务机关声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一旦通过信息交换可以认定代理人的收益所有人身份的,税务机关可以改变此前的审批结果(即批准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向原受益所有人补征税款,并按照有关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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