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商誉是由于合并方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被合并方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所产生的,而且这部分商誉只在合并报表上反映,并不在个别报表上反映。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在购买日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形成的对被购买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享有被投资企业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支付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科目等,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商誉的后续计量商誉在确认以后,持有期间不要求摊销,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每年对其价值进行测试,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计量,对于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计提的减值准备在提取以后不得转回。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政策解读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者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合并交易。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基本处理原则是购买法。
1.确定购买方
采用购买法核算企业合并的首要前提是确定购买方。购买方是指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另一方或多方控制权的一方。在确定一方能否对另一方实施控制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2. 确定购买日
购买日(合并日)是购买方获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即企业合并交易进行过程中,发生控制权转移的日期。同时满足了以下条件时,一般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
(1) 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内部权力机构通过。
(2) 按照规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3) 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交接手续。
(4) 购买方已支付了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支付剩余款项。
(5) 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收益和风险。
3.确定企业合并成本
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发行权益性证券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等。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其企业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的成本之和。
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某些情况下,当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中规定视未来或有事项的发生而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确认的支出也应作为企业合并成本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4.企业合并成本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差额的处理。
(1) 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对于控股合并,该差额是指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予列示的商誉。
(2) 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应计入合并当期损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对于控股合并,上述差额应体现在购买方合并当期的利润表中,不影响购买方的个别利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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