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贷: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委托贷款属于什么科目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颁发实行之前,委托贷款可以直接设立科目,下面再设立“本金”、“利息”、“减值准备”进行核算。
07年新会计准则中把委托贷款取消了,那么怎么核算呢?
原则: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不算投资预期收益,直接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该单独设立科目核算,不再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
委托方将委托贷款根据到期的期限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反映。利息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相应的营业税等作为营业税金及附加。
举个例子,公司在19年1月1日委托某银行发放贷款500万元,支付了手续费18万元。银行将这笔500万的资金贷给B企业,每个季度收取利息,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
那委托公司的会计分录:
1、汇出存款并支付相关的手续费
借:委托贷款 5000000
财务费用-手续费180000
贷:银行存款5180000
2、每月月末企业计提利息
借:应收利息2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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