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广告业务的收入是按全额来做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来计税的。例如广告的设计,制作,刊登,赞助性的收入要就要按全额来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是广告代理业务的收入额则要按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广告媒介或广告公司的发布费用后的差额来做为计税依据。
因为我国的广告法明确规定:媒体的广告必须要有专业的广告公司来代理。而媒体不能直接面对客户。以电视台的广告为例。客户要想通过电视媒体来做广告的话,就必须要通过专业的广告代理公司来代理。
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关于广告业的差额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八项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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