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一)自然人
1.住房
应纳税额 = 月租金收入/(1+5%) ×1.5%
2.其他房屋
应纳税额 = 月租金收入/(1+5%) ×5%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个体工商户
1.住房
应纳税额 = 月租金收入/(1+5%) ×1.5%
2.其他房屋
应纳税额 = 月租金收入/(1+5%) ×5%
如果个体工商户为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 = 月租金收入/(1+9%) ×9%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个体工商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租赁房屋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