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收的税费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借: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
从中国现行税制看,附加税包括两种:
是根据正税的征收同时而加征的某个税种.这种作为税种存在的附加税,通常是以正税的应纳税额为其征税标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的.
是在正税征收的同时,再对正税额外加征的一部分税收.这种属于正税一部分的附加税,通常是按照正税的征收标准征收的.如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同时征收的地方所得税,是附加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照一定比例(应纳税所得额的3%)加征的税收,即为此种附加税.这里的地方所得税实际上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一部分.
附加税费减免的正确享受方式是什么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减半征收附加税会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会计分录编制如下:
1、处置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4万 借:累计折旧10万 贷:固定资产14万
2、取得处置收入 借:银行存款3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9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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