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到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权属转移,包括出资方以土地及地面建筑物出资、公司设立时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等一系列行为。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对于企业改制重组时所涉及的契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4、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5、对于企业合并和分立,企业承受原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6、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二、企业改制设立时主要涉及哪些税种
企业在改制设立的过程,可能涉及的税项主要有:
1、资产评估增值的所得税及折旧抵扣;
2、所得税的合并纳税;
3、与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的契税;
4、设立股份公司、移交各种合同、权力许可证及资金账簿相关的税收;
5、员工安置、资产剥离相关的税收等。
【例】A公司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规定可享受所得税优惠待遇。今年该企业计划与另一企业合并,组建新公司,改变企业性质。请问,是否可以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待遇?
答: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对企业合并、兼并减免税优惠的处理应区分以下4种情况区别对待:
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或兼并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
3.合并、兼并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4.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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