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时,通过“应收账款”科目核算。
为了反映应收账款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企业应设置“应收账款”科目,“应收账款”科目的借方登记应收账款的增加,贷方登记应收账款的收回及确认的坏账损失,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如果期末余额在贷方,一般则反映企业预收的账款。
委托银行托收承付的会计分录: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如果商品已经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发出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的,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等
若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借:应收账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1、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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