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契税可以抵减或扣除增值税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受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契税,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上能否抵减或扣除?
企业所得税上,国税发(2009)31号文中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契税,属于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列入“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可以作为计税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土地增值税上,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增值税上,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可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抵减,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具体包括哪些项目,是否包括缴纳的契税,都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意义上理解,契税不属于增值税上的抵减范围。
因此,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契税不能抵减增值税。
营业额与销售额有什么区别营业额与销售额是含税的.
区别:
1、侧重点不同
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从购买或接受应税劳务方或服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切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以及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公式不同
常用营业额公式有:营业额/交易次数=平均交易单价,营业额/销售数量=产品平均单价.
常用销售额公式有:销售额=销售量×平均销售价格.
3、价外费用不同
营业额的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运输物流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
销售额的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向购买方价外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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