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一、纳税人的确定
新个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个税法对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做了明确的区分。这里需要注意的概念是:
1、“住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2、“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因此,在为外籍人员计算个税前,首先需要区分清楚外籍个人是符合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条件,再按照相关规定计算个税。
二、外籍人员是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七条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原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也就是说,外籍人员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在未来三年内可以在原有税收优惠政策与现有专项附加扣除之间做出选择,三年后则统一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这样一来,既为外籍个人适应个税新政留下了足够的适应期,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外籍人员与本国居民的税收公平。
三、针对纳税人居留时间的长短做出的免税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针对纳税人居留时间长短做出了免税规定: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的关键在于区分“累计”和“连续”。累计住满183天,在同一年度内中断可续。如果6年间出现某一年度不满183天,则中断不可续,需要在中断次年重新计算年限。另外注意收入所得的限制条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
2、“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这一规定的关键在于“任一年度”和“一次”的关系。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的关键在于“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和“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需要同时满足,如果报酬是由境外单位支付的,但是由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这种情形是不能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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