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货车发生过路过桥费,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现金或其他应付款。
通行费的税法规定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 x 3%。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x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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