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票以后上期留抵如何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0]5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此规定所称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因此,公司在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间不得抵扣在此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间发出商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留抵退税的条件
答:一共有五个条件。一是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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