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
税务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此项劳保用品支出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10号)规定: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该项支出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在合理范围内,且已经取得了合法的税前扣税凭证时,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情形二:公司发放现金形式口罩补贴税务处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
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取得的现金形式的口罩补贴应当计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此项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规定范围内,准予扣除。
情形三:公司采购口罩捐赠给武汉医院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公司捐赠防疫物品的支出免征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因此,该项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进口环节税收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内容,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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