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加计扣除,其属于应纳税额的抵减额,按政策规定需要分计提和抵减两个环节,在《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申报表附表四中分别填列。
会计处理也需要分两个环节处理,建议增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额”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减进项加计额”两个明细科目用于10%进项加计扣除的核算,建议分录如下。
1、计算当期可抵扣进项加计抵减额(1)发生当期依据可抵扣进项计提可加计抵减额
借:固定资产、原材料、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减进项加计额
贷:银行存款
(2)当期发生不可抵减进项税额期末转出进项
借:成本、费用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减进项加计额
2、当期进项加计额抵减应纳税额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减进项加计额
3、优惠到期如还有进项加计额抵减额结余的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递减进项加计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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