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注意:该条中的“各项相关费用”是指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用。“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将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用直接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而不是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
如果直接支付给用人单位的,作为劳务费用,需要取得用人单位开具的发票;如果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凭自制凭证下账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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